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有關台灣鎘汙染的文章整理(3)

標題:惡土現形記(2003年)

作者:李秀容taper@seed.net.tw
一、大地之母

2002 年 11 月 5 日天氣晴朗,太陽揮灑在南台灣土地上,童年時遊

走於綠油油田埂,農民揮汗赤腳耕作,養就一雙厚厚紮實的大手,久

未穿鞋的腳奔波在柏油與農田間,那是人跟自然徵地養活人類的見證,

想她從少女時代到結婚生子,日出而作,頭戴花布斗笠,細心照料田

裡農物,日落扛著鋤頭,回到田邊的紅瓦古厝,47 年的歲月在土地

和她身上留下了無數回憶,沿著手從她寬廣的肩上,我望見了台灣母

親的容顏,風吹日曬的線條,黝黑的臉上眼眶含著淚水,反射的淚光

映照那一塊塊被污染的田地,被拔去莖葉所殘留的根鬚,像孩子的殘

骸般,刺痛她的心,她用沙啞的嗓子說:『我不甘心!』。

二、毒在哪裡?
田裡一角躺著一根木製告示牌『此田乃屬私人所有,請勿隨意破壞取

土,請打電話……毒在哪裡?』,這些日子經常到她田裡挖土檢測的

環保署台中稽查大隊,竟無視她的告示,不僅未通知她採樣時間,雲

林縣政府寄來公文說她的土裡有毒要休耕,並派人強將她辛苦耕種的

地上作物剷除,又警告她若再種東西要罰好幾萬元。

一年多了,縣政府雖然補助了地上作物的損失,休耕的補助款卻遲遲

還沒發放,幾次調解中都跟農民保證兩年內將會對污染地整治,在斬

斷農民與土地耕作的濃厚情感後,又讓她們束緊肚子忍耐等待土地的
復原,但是荒涼的地上卻一點復甦的跡象也沒有。

三、不可原諒的殺人兇手

廉使國小二樓視聽室裡正播放『日本神通川鎘污染地痛痛病』的紀錄

片,骨頭斷裂、關節疼痛。身軀不斷縮小卷曲的痛痛病患口裡直喊

『Itai-Itai』(日文為好痛好痛),在辛勤耕作的受害農民對土地默

默奉獻的愛裡,受害者的哀嚎正是土地發出的怒吼慘叫,因上游工廠

只顧發展經濟,造成下游居民的身體酷刑,受害者口中直喊工廠為:

『不可原諒!』,荻野昇醫生在研究痛痛病長達 23 年後,1968 年

日本厚生省終於將痛痛病患納入公害病患中,並接受國家醫療照顧體

系,當時荻野醫生曾說:『看到無辜的痛痛病患慘狀,說污染工廠不

是殺人兇手嘛!究竟該如何解釋?』

台灣色料廠,根據當地居民的陳述早於民國 56 年即開始運轉,每年

使用 30 公噸的鎘原料,曾於民國 75 年傳出鎘米事件,76 年雲林

水利會曾經清除了一條圳溝的鎘污泥,現在工廠仍然從中國工廠運鎘

成品來台灣製造;參與研究神通川鎘污染地整治計畫 30 年的日本大

阪市立大學 HATA 教授,在走過虎尾鎘污染地後說:『這裡比神通川

的污染嚴重三倍,痛痛病的發病期為 30 年左右,居民應趕快檢查尿

液,看是否有異常;污染範圍若無控制,應已經擴散至下游地區!』



2001 年 6 月虎尾鎘米再度傳出,同年 12 月雲林縣政府衛生局在虎

尾污染地附近,舉辦免費居民尿液檢查,630 位受檢者中有 185 人

尿液異常,其中 40 人尿蛋白異常。

四、惡土變良土
在痛痛病患的哀嚎聲中,1970 年日本國會在公害中加入第七項公害

『土壤污染』,並訂定特別法整治農地污染,詳細規定污染土地的整

治方式,確定污染經費由污染工廠負完全責任,對污染地進行翻土、

換土的龐大工程計畫,1972 年到 1974 年鎘污染受害者於法院控告

污染工廠的惡行,並獲得法院勝訴,受害者和工廠訂定賠償契約,並

約定污染地由工廠負責清除污染到可耕種為止。



在 1970 年代研究日本痛痛病的荻野醫生曾經遭受當時的企業家百般

威脅,並以他揭露痛痛病患的慘狀喻為阻礙經濟發展的罪人,但事後

事實證明,鎘污染地整治開啟了日本國內龐大的整治污染經濟建設,

日本處理污染的科學技術因而迎頭趕上世界強國,也讓日本司法在改

革中建立的人權第一的最高原則,讓往後的日本環保產業及觀光事業

不斷提升進步。

五、法律何在?

在『環境基本法』通過以前,台灣並無保護環境受害者的法律制度,

受害者甚至是政府單位總在發生公害糾紛時處於挨打受罪,忍辱偷生

的卑微角色,法律又將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限定為兩年,這兩年內政

府機關又總是拍胸脯對受害者說兩年內就可將污染解決,但歷史證明

這只是在拖延時間以解除受害者提起國家賠償的期限。



台灣污染土地長久以來只有調查資料,多數污染土地並無處理對策,

原因無他,即未確立「污染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之法律制度,這在

遵行大陸法系的台灣民法中無法由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求得民事

賠償的法院判決。世界各工業污染國家因瞭解公害污染的特殊性,所

以很多國家在民法外特別設定「公害特別法」,讓受害者在國家的支

持下得以進入法院訴訟,進一步確立污染工廠的完全責任,進而負擔

起龐大的土地清污費用,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台灣政府為了證明污染工廠即為加害者並求得賠償,由雲林縣政府分

別於 2001 年 12 月及 2002 年九月分別於雲林地檢署控告台灣色料

廠,卻意外的獲得兩個『不起訴處分書』;其中並未出示污染地長期

的污染調查數據(由環保署中部辦公室保管,列為國家機密),也無

法直接證明 2001 年的鎘污染源為新或舊的鎘污染源,結果因為立場

尷尬、證據不足遂以不起訴處分告終。處分書後明示「雲林縣環保局

有委託雲林科技大學作這方面的調查,因環保局沒有掌握台色廠有偷

排廢水情況,也不排除可能長期排放所累積,所以目前主要是要求台

色廠就污染的部分做善後工作,並未對色料廠有做成任何處分。而台

色廠亦本於社會責任及污染損害賠償原則,補貼農民之損失,而與農

地受污染之農民達成調解…」



雲林地檢署既然無法判決污染工廠應負確切清除污染之責任,雲林縣

環保局如何能以道德勸說要求污染工廠付出龐大清除土地費用?





六、踏出永續發展的第一步『幫助受害者法院訴訟』



台灣於 2002 年 11 月 19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其中

第四條明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

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2002 年 11 月 5 日,在 15 筆虎尾鎮被強迫休耕的鎘污染地上,我

們看見已經與工廠調解的農民仍對調解內容非常不滿,不願跟工廠調

解的農民站在自己的土地上掉眼淚,他們沒有法律制度的保護可以依

賴,他們被拔去心愛的作物卻無法反抗,休耕後的補助款仍然無下落,

他們更不知道土地何時才能乾淨不再受污染?

2003 年 1 月 12 日虎尾鎘污染地所有受害農民齊聚廉使里民活動中

心,在民間團體講解污染範圍與可能後續發展後,一個個拿起不熟悉

的原子筆,一起簽下委託律師的契約,開始進行對抗污染源的法院訴

訟行動,他們只要求給一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判決。

台灣若要永續發展就得從受害者的立場出發,建立法律制度,讓受害

者可用國家資源聘請律師和科學家,對污染工廠及應負責之國家單位

提起訴訟,要求工廠與政府負起所有污染責任,讓受害農民得以重修

與土地間的濃厚感情,讓台灣污染土地起死回生!。

有關台灣鎘汙染的文章整理(2)

從鎘米事件看台灣的公害鑑定及公害處理模式
作者:李秀容 (taper@seed.net.tw)

鎘米污染在台灣早已不是新鮮事,自 1988 年桃園高銀及基力化工廠
污染了觀音鄉及蘆竹鄉一帶之稻米後,彰化縣和美地區也曾傳出電鍍
工廠鎘污染事件,再加上最近的雲林縣虎尾鎮的疑似台灣色料廠的鎘
污染事件,讓我們聯想到一般消費者所食用台灣農產品的生產地是否
已經普遍受到工廠排放的毒物所污染,且間接的進入妳我身體並促成
台灣十大死因的榜首─癌症!

當然想像這樣的中毒過程是一回事,實際上在很多的可能性聯想裡,
我們仍然必須盡力去發掘真相,並且相信公害鑑定的過程會給社會一
個具公信力與發揚社會正義的示範方式。


◆ 首先,鎘污染的範圍到底有多廣?

由一分地擴張到十幾甲,至後來的 1.4 公頃農地必須銷毀並強制休耕,
至於還在檢驗中的土地,地方政府說有二十公頃預定在明年二月檢測
完畢,中央的環保署表示此次監測範圍共有四公頃農地,而稻米重金
屬含量檢測需時二天,土壤檢測需九天,並對農政單位在稻米檢測報
告出爐後就對外發佈而土壤污染資料仍在檢驗中的做法頗有微詞!
(以上是10月16日以前的新聞資料)

然而我們社會大眾從這些資料中得到什麼訊息?從一陣吃稻米患痛痛
病的恐懼症,到被一堆未成型的資料給炸昏,檢驗單位(農委會與環
保署)彼此間的微詞造成了擾亂民間人心的噪音,突顯政府部門間的
不搭調,影響人民對其檢驗結果的信任度。


◆ 第二,究竟公害鑑定是否由政府單位來擔任呢?還是應由民間團體
與學術機關來做會更有公信力呢?

立法委員趙永清從雲林縣政府所謂扣留的污染地產的稻米帶回,並加
以檢測,發現並無鎘污染!這一報導更令讀者不知天南地北,究竟檢
測的機關越多會離事實更近還是更遠離事實?當然這些報導者都未曾
說明由何方神聖來做檢測的工作?及其檢測的方法如何?檢測只能確
認有污染之事實,而至於公害鑑定則須擬清因果關係,我們只能看看
報導就算了呢?是要整天擔心污染仍然存在我們四周?還是做一個傻
呼呼的讀者,認為污染永遠不會降臨在妳我身上?


◆ 第三,損失賠償是否正當?

每一次的鎘污染後,農政單位迅速的處理機制令人敬佩,然而為減少
農民的損失,由政府單位付出賠償的做法是否正當?拿人民納稅錢去
補被私人工廠污染的農地損失是否欠缺邏輯上因果關係的民主素養?
一般消費大眾不僅要擔心吃到鎘米成為受害者,還得為污染工廠付一
筆污染費,台灣人除了自嘆命苦外,更糟的是造成損失的農地並非補
償兩期稻作就行了,未來的 30 年不能耕作的損失怎麼辦?會不會又
私下種東西或是成為垃圾大戰的犧牲地?


◆ 第四,究竟污染者是誰?加害者又是誰?

環保署不排除台灣色料公司為鎘污染的源頭,卻未能明白證實其污染
的事實與產生鎘米間的因果關係,在媒體報導時卻已多數認定其為污
染源,事實上有許多污染案件不到最後鑑定結果出爐,是無法認定誰
才是真的加害者,也就是說雖有污染之事實但卻未被認定為與損失之
農作物有關,而報導者的偏差觀點卻會導致社會失序及大眾對科學判
斷正確性的質疑!


◆ 第五,鎘米是否真的銷毀了?

台灣歷經過許多的污染事件,都是以銷毀為最終處理方式,然而銷毀
的過程由誰來監督?會不會重蹈口蹄疫豬肉橫行的後轍?銷毀的過程
會不會製造更多的污染?要怎麼處理才算是銷毀?


◆ 第六,受害者如何求償?

環保署於兩週前就已經將台灣色料公司的製程,灌溉逕溝,底泥排水
等相關資料送交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但是明顯有財物損失的受害者農
民卻未針對損失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來請求公害鑑定,所以當環保單
位及農政單位在檢測是否為鎘污染與是否與色料公司有因果關係時,
已經欠缺一公正客觀的第三者─公害鑑定專家的介入與研究條件的先
機,而事先發放給農民的補償金也無法源從確認的加害者身上再回歸
納稅人的口袋,納稅人不僅成了隱形的健康受害者,更成了財物損失
的明顯受害者,原先的檢測單位只能從工廠的污染標準中去找出罰責
來對污染工廠開罰單了事!農民除了領縣政府的二期稻作補償金外,
在無公害鑑定的認定下對加害者依然無法求償!

台灣的公害問題總是在一次又一次的受害經驗中再一次受創,一般人
民對公害糾紛處理的陌生,媒體對公害鑑定過程的不用心,導致受害
者在公害抗爭的流血衝突,公害污染從工廠內一直延續至廠外,並造
成一般大眾的健康受損,這些經驗將再一次提醒我們對自己土地上的
公害不分遠近應更加關心,對受害者的人權維護更應盡力!

有關台灣鎘汙染的文章整理(1)

訪雲林縣虎尾鎮鎘米污染地有感(2002年)
作者:李秀容 (taper@seed.net.tw)
雲林縣虎尾鎮(昔稱五間厝),虎尾溪位於南邊流向西南,2001 年九
月發現鎘米污染,地點就位在鎮的西北方廉使國小附近農地,這裡唯
一一家可能製造污染的工廠「台灣色料廠」就位在廉使國小的斜對面,
據當地居民陳訴此間色料工廠已經在此地營運二十幾年了,早期排水
溝還沒蓋時每天排放惡臭的污染廢水及黃色的空氣污染物,我抬頭看
著緊鄰色料廠的昭和食品公司,經年累月的煙薰已經呈現黃澄澄的屋
頂。

在還沒設自來水管前,居民都飲用地下水,灌溉用水也來自於溝渠或
是地下,工廠的廢水排放口與灌溉溝渠相連,而鎘米污染早在民國 70
年雲林水利會的資料中就已經發生,當時曾經換過土並進行污染整治
工作,但是整治費用卻是由水利會負擔,造成污染的色料廠更因為鎘
米事件而將變更用途的污染農地部分收購作為工廠用地,種下鎘污染
土地不相連接的前因;現在排水溝中仍然在夜間偷偷的冒出濃煙及臭
味,色料廠門外掛著 IS09002 的國際品保認證標誌,並由萬安保全管
理監控;工廠排水溝兩旁的農地上種著稻米、玉蜀黍、花生、甘藷及
葉菜類蔬菜,這裡的農民辛勤耕種了大半生,並跟隨著台灣農業的沒
落以及進入 WTO 後更形蕭條。

2001 年九月發現鎘米污染後,未能即時管制的鎘米銷售去向仍然成謎,
雲林縣政府於十月將被污染的土地強制休耕,一方面對農民地上物現
有之損失加以賠償(環保署補助)以安撫受害農民的情緒,一方面請
來雲林科技大學將污染的土地進行酸洗工作,根據環保署資料一公頃
約需花費 50 萬台幣清除費用,但不包括焚化污染的農作物及後續的
土壤復育在內,含鎘污染已經陸續發現了十幾片田地,只是住這裡的
人一直有個疑問:「為何被污染的農田會是各自分散,而不是串聯在
一起的呢?」,這樣的疑問說明了民國 70 年的鎘米污染事件在此地
並未告知當地民眾,因此當地居民也未能從污染的歷史經驗中學習如
何爭取自己的環境權益。

2002 年一月十六日,八位第一輪(還有第二輪)鎘污染地之受害農民
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由縣政府主持的公害調解委員會中與色料工廠
達成和解:


一、對照人(色料工廠)願意補貼聲請人(受害農民)按每公頃每期
【一年二期】新台幣二萬元計算,休耕期限二年休耕之損失。當場以
現金交付聲請人收受。


二、聲請人均願意放棄民事請求權。

中央環保署公害糾紛處理科林科長表示:「有污染嫌疑的工廠願意賠
償,當然令人安慰」!顯然,台灣製造污染的工廠一直都在虛偽的經
濟發展政策下逃避污染責任,然而受到污染的土地一直以來都作為農
作物耕種使用,這些糧食在外觀上可能有些許不同,在此地的成長環
境下確實已經吸收了不少工廠污染的精華,更荒謬的是已經進入你我
每日飢渴的肚中,而這筆濫帳是否與台灣近二十年來的癌症死亡率高
居榜首有因果關係,卻是台灣人普遍的疑惑,而這裡也只是台灣糧食
污染的冰山一角罷了!

1 月 20 日的拜訪,了解當地的農民對先前的調解會議諸多不滿,他
們認為多年來已經無緣無故受工廠的各種毒害了,這次又必須接受如
此卑微地位的協調賠償金額;事情的處理和所謂的民主社會公平正義
原則竟是背道而馳,污染的工廠比監督的環保單位更大,被停工後還
可以繼續工作(製造污染),而負責保護他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方政
府更是對污染工廠百般呵護,現在他們像是被資譴的失業勞工,閒置
在家中,心裡悶了一肚子氣卻沒有任何資訊或媒體對他們的處境提供
幫助及報導,大家都只顧著玩六合彩聚賭,這樣的台灣環境真是令人
氣餒。

根據環保署資料,現在已將 20 公頃的鎘污染地酸洗處理(約花了
1000 萬台幣),並已將污染工廠的排放口底泥送交地檢署化驗,然
而公害鑑定的步驟及所需冗長時間對於受害農民是既遙遠又難以了解
的過程,因此公害糾紛處理法定了一些規則以便迅速有效並且公正的
處理公害污染事件;然而美好的立意,卻在人民的法律知識欠缺,與
擁有龐大資產又無良知的工廠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下盡失其意,根據公
害糾紛處理法:地方的公害糾紛調解委員會成員的設計,雖然納入了
第五條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比率(9-21人),
又於第十四條規定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一位委員逕行調處。

對習慣於田中揮汗的辛勤農民來說,第一次進入公害調處會議不用說
一定是任由政府官員與所謂的調處委員所擺佈,又污染工廠只要對急
於要回賠償的農民灑下現金並約束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就可輕輕鬆鬆
擺脫長期以來的污染責任且不用擔心以後再一次排放污染時被要求的
污染賠償問題,真是一勞永逸何樂而不為呢?然而對於環保署的污染
賠償那還得經過長時間的公害鑑定程序,那時污染工廠的資產早已脫
產,並擺脫了巨額的賠償責任,留下一堆骯髒的空氣和廢水及廢耕的
田地,等待台灣所有公民一起分享哀嚎,這就是台灣政府一直引以為
傲的雙贏或三贏的環保經濟政策。

雲林縣政府初步已經對污染的農作物進行處置及對農民損失的短期賠
償,且對受害農民口頭承若在兩年的時間內將污染的農地整治完成,
但是農民對於政府的公信力在很早以前就已經喪失自主能力,又口頭
承若在台灣的法律上並無效用,土壤經酸洗後地力盡失還得經過長時
間的復育過程,加上國家賠償的民事追溯期只給受害者兩年的期限,
這兩年內農民可以儘量懷疑縣政府的處理誠意,也許可以學習民生別
墅輻射屋居民在兩年期限的最後一個星期考慮提起國家賠償,控告縣
政府的處理不當造成農民未來可見之損失;只是民生別墅是因查不出
污染的加害者而轉禍致當時處理公文的三位公務員,而鎘米污染者肯
定是附近工廠的錯,卻要弄得如此下場真是公務員的不幸!

當然,科學家在公害的鑑定中的角色是非常突出又必要的角色,但經
由參與最近幾次的環境學術會議中發現,台灣頂尖的科學家經常發出
環境污染問題的牢騷,並將「科學並不能解決一切」當成了口頭禪來
朗誦,還有環境教育學者對學生的發問「那我們如何教育民眾環境保
護觀念?」不知如何回答,其實,學者專家應該要從民間學習環境保
護的行動和傳統文化才是,因為環境的破壞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最接近
污染源頭的民眾,而他們採取的環境保護行動才是最珍貴的環保教材,
也許台灣的人民對污染已經司空見慣不為所動,但是造成這種現象的
原因恐怕和主政者的觀念手腕及媒體的思想呈現有很大的關係。

總之,台灣環境權益的觀念從 1987 年解嚴之後慢慢的成長,並在台
灣近十年的政治改革運動中推波助瀾,然而卻從未成為台灣人民生活
輿論的重要課題,也未能真正將草根運動落實在污染嚴重的土壤及受
害人民身上,這正說明了通往民主的運動路途依然需要長久持續,可
發揮的空間更是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