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惡土現形記(2003年)
作者:李秀容taper@seed.net.tw
一、大地之母
2002 年 11 月 5 日天氣晴朗,太陽揮灑在南台灣土地上,童年時遊
走於綠油油田埂,農民揮汗赤腳耕作,養就一雙厚厚紮實的大手,久
未穿鞋的腳奔波在柏油與農田間,那是人跟自然徵地養活人類的見證,
想她從少女時代到結婚生子,日出而作,頭戴花布斗笠,細心照料田
裡農物,日落扛著鋤頭,回到田邊的紅瓦古厝,47 年的歲月在土地
和她身上留下了無數回憶,沿著手從她寬廣的肩上,我望見了台灣母
親的容顏,風吹日曬的線條,黝黑的臉上眼眶含著淚水,反射的淚光
映照那一塊塊被污染的田地,被拔去莖葉所殘留的根鬚,像孩子的殘
骸般,刺痛她的心,她用沙啞的嗓子說:『我不甘心!』。
二、毒在哪裡?
田裡一角躺著一根木製告示牌『此田乃屬私人所有,請勿隨意破壞取
土,請打電話……毒在哪裡?』,這些日子經常到她田裡挖土檢測的
環保署台中稽查大隊,竟無視她的告示,不僅未通知她採樣時間,雲
林縣政府寄來公文說她的土裡有毒要休耕,並派人強將她辛苦耕種的
地上作物剷除,又警告她若再種東西要罰好幾萬元。
一年多了,縣政府雖然補助了地上作物的損失,休耕的補助款卻遲遲
還沒發放,幾次調解中都跟農民保證兩年內將會對污染地整治,在斬
斷農民與土地耕作的濃厚情感後,又讓她們束緊肚子忍耐等待土地的
復原,但是荒涼的地上卻一點復甦的跡象也沒有。
三、不可原諒的殺人兇手
廉使國小二樓視聽室裡正播放『日本神通川鎘污染地痛痛病』的紀錄
片,骨頭斷裂、關節疼痛。身軀不斷縮小卷曲的痛痛病患口裡直喊
『Itai-Itai』(日文為好痛好痛),在辛勤耕作的受害農民對土地默
默奉獻的愛裡,受害者的哀嚎正是土地發出的怒吼慘叫,因上游工廠
只顧發展經濟,造成下游居民的身體酷刑,受害者口中直喊工廠為:
『不可原諒!』,荻野昇醫生在研究痛痛病長達 23 年後,1968 年
日本厚生省終於將痛痛病患納入公害病患中,並接受國家醫療照顧體
系,當時荻野醫生曾說:『看到無辜的痛痛病患慘狀,說污染工廠不
是殺人兇手嘛!究竟該如何解釋?』
台灣色料廠,根據當地居民的陳述早於民國 56 年即開始運轉,每年
使用 30 公噸的鎘原料,曾於民國 75 年傳出鎘米事件,76 年雲林
水利會曾經清除了一條圳溝的鎘污泥,現在工廠仍然從中國工廠運鎘
成品來台灣製造;參與研究神通川鎘污染地整治計畫 30 年的日本大
阪市立大學 HATA 教授,在走過虎尾鎘污染地後說:『這裡比神通川
的污染嚴重三倍,痛痛病的發病期為 30 年左右,居民應趕快檢查尿
液,看是否有異常;污染範圍若無控制,應已經擴散至下游地區!』
2001 年 6 月虎尾鎘米再度傳出,同年 12 月雲林縣政府衛生局在虎
尾污染地附近,舉辦免費居民尿液檢查,630 位受檢者中有 185 人
尿液異常,其中 40 人尿蛋白異常。
四、惡土變良土
在痛痛病患的哀嚎聲中,1970 年日本國會在公害中加入第七項公害
『土壤污染』,並訂定特別法整治農地污染,詳細規定污染土地的整
治方式,確定污染經費由污染工廠負完全責任,對污染地進行翻土、
換土的龐大工程計畫,1972 年到 1974 年鎘污染受害者於法院控告
污染工廠的惡行,並獲得法院勝訴,受害者和工廠訂定賠償契約,並
約定污染地由工廠負責清除污染到可耕種為止。
在 1970 年代研究日本痛痛病的荻野醫生曾經遭受當時的企業家百般
威脅,並以他揭露痛痛病患的慘狀喻為阻礙經濟發展的罪人,但事後
事實證明,鎘污染地整治開啟了日本國內龐大的整治污染經濟建設,
日本處理污染的科學技術因而迎頭趕上世界強國,也讓日本司法在改
革中建立的人權第一的最高原則,讓往後的日本環保產業及觀光事業
不斷提升進步。
五、法律何在?
在『環境基本法』通過以前,台灣並無保護環境受害者的法律制度,
受害者甚至是政府單位總在發生公害糾紛時處於挨打受罪,忍辱偷生
的卑微角色,法律又將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限定為兩年,這兩年內政
府機關又總是拍胸脯對受害者說兩年內就可將污染解決,但歷史證明
這只是在拖延時間以解除受害者提起國家賠償的期限。
台灣污染土地長久以來只有調查資料,多數污染土地並無處理對策,
原因無他,即未確立「污染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之法律制度,這在
遵行大陸法系的台灣民法中無法由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求得民事
賠償的法院判決。世界各工業污染國家因瞭解公害污染的特殊性,所
以很多國家在民法外特別設定「公害特別法」,讓受害者在國家的支
持下得以進入法院訴訟,進一步確立污染工廠的完全責任,進而負擔
起龐大的土地清污費用,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台灣政府為了證明污染工廠即為加害者並求得賠償,由雲林縣政府分
別於 2001 年 12 月及 2002 年九月分別於雲林地檢署控告台灣色料
廠,卻意外的獲得兩個『不起訴處分書』;其中並未出示污染地長期
的污染調查數據(由環保署中部辦公室保管,列為國家機密),也無
法直接證明 2001 年的鎘污染源為新或舊的鎘污染源,結果因為立場
尷尬、證據不足遂以不起訴處分告終。處分書後明示「雲林縣環保局
有委託雲林科技大學作這方面的調查,因環保局沒有掌握台色廠有偷
排廢水情況,也不排除可能長期排放所累積,所以目前主要是要求台
色廠就污染的部分做善後工作,並未對色料廠有做成任何處分。而台
色廠亦本於社會責任及污染損害賠償原則,補貼農民之損失,而與農
地受污染之農民達成調解…」
雲林地檢署既然無法判決污染工廠應負確切清除污染之責任,雲林縣
環保局如何能以道德勸說要求污染工廠付出龐大清除土地費用?
六、踏出永續發展的第一步『幫助受害者法院訴訟』
台灣於 2002 年 11 月 19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其中
第四條明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
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2002 年 11 月 5 日,在 15 筆虎尾鎮被強迫休耕的鎘污染地上,我
們看見已經與工廠調解的農民仍對調解內容非常不滿,不願跟工廠調
解的農民站在自己的土地上掉眼淚,他們沒有法律制度的保護可以依
賴,他們被拔去心愛的作物卻無法反抗,休耕後的補助款仍然無下落,
他們更不知道土地何時才能乾淨不再受污染?
2003 年 1 月 12 日虎尾鎘污染地所有受害農民齊聚廉使里民活動中
心,在民間團體講解污染範圍與可能後續發展後,一個個拿起不熟悉
的原子筆,一起簽下委託律師的契約,開始進行對抗污染源的法院訴
訟行動,他們只要求給一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判決。
台灣若要永續發展就得從受害者的立場出發,建立法律制度,讓受害
者可用國家資源聘請律師和科學家,對污染工廠及應負責之國家單位
提起訴訟,要求工廠與政府負起所有污染責任,讓受害農民得以重修
與土地間的濃厚感情,讓台灣污染土地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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